法律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组织实施调查lainText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MARGIN: 0cm 0cm 0pt"> (四)作/P>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NT>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应??被调s=MsoPlainText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RGIN: 0cm 0cm 0pt"> 第三十??;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s=MsoPlainText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复核决定。

复查、复g=EN-US> 第三十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政法规的规定办理N: 0cm 0cm 0pt"> 第三十九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

复审SPAN>

第四十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N: 0cm 0cm 0pt"> 第四十一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

第四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N-US>

第六章 法律责N: 0cm 0cm 0pt">

被监察的部门和??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SPAN>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SPAN>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P class=MsoPlainText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第四十五条 对申诉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le="MARGIN: 0cm 0cm 0pt">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