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