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四执法大队王智宇于2006年3月31日至5月14日请探亲假到日本探亲至今未归,本人未按有关规定与总队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现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研究做出决定并通告如下:
一、限王智宇在2007年6月15日前回到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四执法大队报到。
二、如王智宇因病不能回国,限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患病的诊断证明和规定的医疗期证明,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附中文翻译)邮寄回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政工处。
三、如在2007年6月15日前王智宇不能执行上述要求,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将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对王智宇进行辞退处理。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